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党建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上海建工集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 “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 的方针,坚持 “ 入党自愿,个别吸收 ” 、 “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 和 “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 ” 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 “ 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 ” 和 “ 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 ” 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青年教师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各基层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青年及周围群众意见征得同级党支部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报团委,团委在考察基础上召开团委会进行审核,并确定重点推荐对象名单。

  第六条 实行分层次推优。即推荐优秀青年为三个层次:其一,重点发展对象;其二,入党积极分子(列表考察);其三,拟扩大入党积极分子对象。

  第七条 团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推荐。党委组织部门讨论团委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反馈给团委及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并进一步落实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要通过各种活动,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其所在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其所在系的党支部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十条 凡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党支部须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情况表》。

  第十一条 系党支部如正式党员少,入党积极分子多的情况,可适当安排预备党员参与工作,但必须在正式党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系党支部负责对本系部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应当经过团委推优。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报组织部门审议备案,必须是重点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获得市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缩短考察时间。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院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并填写《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院党委组织部。

  (二)院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支部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

  (三)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院党委组织部提出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四)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党支部按年度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没有通过入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八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核(以下简称 “ 政审 ” )。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要求写好《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 ; 进行必要的外调(函调)等。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应由党支部负责填写《发展对象综合情况表》,有关材料装入《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并填写材料袋封面上有关内容。

  系党支部负责材料预审,预审合格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复审。预审、复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发展对象综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综合情况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民主测评意见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团组织推优审核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复审合格后,由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公示情况反馈表,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履行的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支部大会讨论审批通过;组织谈话;院党委组织部审核;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由党支部书记找发展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审批大会原则上应保证全体党员出席。个别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提出书面委托意见,可计入有效票数。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支部审批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负责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情况、培养考察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和公示结果。

  (四)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时,一般一次不要超过两名。

  会后,党支部书记负责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学生发展对象由系党支部支委组织员负责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由院党委专职组织员或组织部长负责谈话。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审批大会后,院党委组织部对收到党支部送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作出复查、把关,并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调离单位前两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审批,被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 , 提出要求。党支部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继续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应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党支部应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情况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院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履行党支部大会讨论、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报院党委审批的程序。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送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等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党支部负责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在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召开党支部审批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

  (二)联系人介绍预备期间内的表现;

  (三)党支部介绍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若按期转正的,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若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转正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

  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谈话,给予勉励,并对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支部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连同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送院党委组织部。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等。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党总支、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连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袋》,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