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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平竞争、自愿自荐、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第六条
在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就业模式。
第七条 就业工作各方应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八条 学院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公布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并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中西部地区、艰苦地区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须经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鉴证, 再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对学生进行单独体检。
第十三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服务期、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商定并以合同方式保障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升学等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按规定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十七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机构三级管理体制。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全院毕业生生源;
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鉴定;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5、指导、检查、监督、评比各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6、负责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
7、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8、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9、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学院综合实力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10、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11、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12、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13、 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工作;
14、组织用人单位、协作单位联谊,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评优活动;
15、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系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和就业统计上报工作;
3、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政策宣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接待本单位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5、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工作;
6、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专题供需见面会,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
7、组织和发动学生配合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开展各项就业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要求:
1、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审批表一致,其重点内容为:毕业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生源所在地区(指考生来源省区、到县市一级)、培养类型。
2、各专业人数应与招生计划一致。若毕业生学籍变动应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书面证明,并附当年招生审批表复印件,其中转学应附转入或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证明复印件。
第六章 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解除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毕业生就业应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和派遣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学院将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一般应使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可签订其他形式的协议书或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份须送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并做就业方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签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且用人单位信息齐全的,可办理“报到证”,其他形式的协议书或合同,不能办理“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的解除:毕业生签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确实需要解除的,可以解除,并规定处理好遗留问题。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后应报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学院确认后给毕业生重新分配协议书编号,并调整就业方案。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纪律处分报学生处审批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协调,也可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实行。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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