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评中心函〔 2005 〕 24 号
一、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抽查的目的:
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所取得的经验;找出评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强化评估的导向作用,推动高职高专教育健康发展。
2 .抽查依据:
以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为基本依据,以客观事实和真实信息为基础,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
3 .抽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评估的指导思想、对评估方案的调整、评估工作的组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评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评估结论形成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以及评估工作的实际效果将是检查的重点。
二、抽查内容、要点、评价标准
序号 |
抽查
内容 |
抽查要点 |
评价标准 |
1 |
指导
思想 |
对在本地区全面开展水平评估的目的、作用、意义的认识。 |
( 1 )是否符合教高厅〔 2004 〕 16 号文件精神;
( 2 )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职高专院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 3 )是否得到贯彻与落实。 |
2 |
评估
方案 |
对《试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
( 1 )是否科学合理;
( 2 )有无依据;
( 3 )导向是否正确。 |
3 |
评估
组织 |
( 1 )评估工作的组织;
( 2 )评估实施方案。 |
( 1 )有无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责任是否落实;运作是否有效;
( 2 )计划安排、实施部署、保证措施等是否恰当到位,是否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5 〕 4 号)。 |
序号 |
抽查
内容 |
抽查要点 |
评价标准 |
4 |
院校评估抽样检查 |
4 . 1
评估专家组 |
( 1 )评估专家培训情况;
( 2 )评估专家组成员数量、结构、分工;
( 3 )评估专家组组长、主体专业专家状况;
( 4 )遵守纪律情况。 |
( 1 )评估专家及秘书接受培训情况,及有评估实践经验成员的比例;
( 2 )数量、资历、专业、规避等结构合理,分工恰当;
( 3 )专家组长、主体专业专家经历、经验等情况符合要求;
( 4 )评估专家是否有违反《守则》的行为。 |
4 . 2
评估过程管理 |
( 1 )专家组评估工作计划;
( 2 )日程安排、评估环节及相应材料;
( 3 )各专家打分定等和专家组结论建议的形成过程;
( 4 )专家组工作小结。 |
( 1 )准备工作有序、充分、到位;
( 2 )日程安排恰当、环节齐全、各环节相应材料完整、可靠;
( 3 )结论建议的形成 经过充分讨论、交流,依据可靠、程序规范;
( 4 )小结及时;有对信度、效度的自我判断;有实事求是的分析与反思。 |
序号 |
抽查
内容 |
抽查要点 |
评价标准 |
4 |
院校评估
抽样检查 |
4 . 3
评估结论信度与效度分析 |
( 1 )家组各成员二级指标打分定等情况的比较分析;
( 2 )专家组评估意见与学校自评报告的比较分析;
( 3 )专业剖析情况与重要二级指标评估结论的比较分析;
( 4 )特色或创新项目结论分析;
( 5 )个别专家保留意见的分析;
( 6 )部分重要指标和量化指标的复核。 |
※ ( 1 )各二级指标定等的一致性,特别是重要指标的一致性;
( 2 )专家组与学校对各二级指标定等的差异大小,特别是对重要指标的定等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 3 )专业剖析与面上考察两组专家判断的一致性;专业剖析情况与评估结论的一致性;
( 4 )特色或创新项目的研讨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 5 )有无个别专家保留不同意见;是否得到充分考虑;
( 6 )有无明显差错、差错面大小。复核应以内涵建设水平为重点。 |
4 . 4
利益相关方意见 |
( 1 )委托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工作的评价;
( 2 )被评院校的评价(领导、师生员工);
( 3 )来信、来访意见;
( 4 )校外有关方面的评价;
( 5 )原评估专家的意见。 |
( 1 )反馈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到位;
( 2 )是否抓住了关键;
( 3 )工作是否负责、务实、严谨、求真;
( 4 )有无违反纪律等情况;
( 5 )专家评估结束后的整改情况。 |
※ 一般情况下只须进行定性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可计算肯德尔和谐系数,作定量判断。
三、抽查工作报告
抽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对上述六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的结果形成抽查工作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作概况
抽查省市、抽查院校、专家组成员、起讫日期、抽查方式、主要工作过程等。
(二)对所查(市、自治区)评估工作的总体评价
内容应包括:
1 .被查省市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等;
2 .被查省市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信度,效度)、公正性、有效性;
3 .院校及主管部门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的情况,以及配合专家组工作的情况;
4 .参与评估的专家组成员的工作作风。
(三)对抽查院校评估结论的意见
分为认可、复议两种。
1 .内容 4.1—4.4 都得到认可的,予以“认可”结论。
( 1 )每一“抽查要点”需获得半数以上专家认可,方为“认可”。
( 2 )每一“抽查内容”需有 2/3 以上“要点”获得认可,方为“认可”。
2 .内容 4.1-4.4 中有一项内容不能认可的,应提出“复议”建议。
(四)对抽改进工作的建议
抽查工作报告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在教育系统内部公布。
四、抽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一)抽查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高教司和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
(二)抽查专家组对教育部负责,赴各省市实地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向教育部提交工作报告。
(三)各省市应正确对待抽查工作,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四)建议“复议”的院校评估,由教育部高教司、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与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 复议”的形式与组织。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五 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