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评估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教高〔 2004 〕 4 号

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 , 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 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 , 制订本办法。

二、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 以下简称《目录》 ) 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一项基本文件 , 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 ,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也可作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教育部将按照专业大类目录原则不变、专业类目录相对稳定、专业目录基本放开的原则对《目录》进行管理。

三、《目录》所列专业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 , 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 , 体现了职业性与学科性的结合 , 并兼顾了与本科目录的衔接。 专业名称采取了 “ 宽窄并存 ” 的做法 , 专业内涵体现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特点 , 同一名称的专业 , 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管理和设 置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过程中 , 应充分发挥《目录》的指导作用。

四、《目录》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 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 19 个大类 , 下设 78 个二级类 , 共 532 种专业。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 , 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中。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 , 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 , 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的数量。原则上 , 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 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 , 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 “( )” 形式标出专 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学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专业应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院校设置和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时 , 还应注意 :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目 录》 外 专业设置标准与听证制度 , 以 保证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规范 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医学类、公安类等 国家控制专业 ;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范围 和 年增专业数量等权限应与院校的 评估结论挂钩 ; 对连续三年达不到本省份平均就业率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 , 应通过调节招生计划等方式减少或限制招生。教育类专业 ( 分类代码 6602) 一般限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

六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 从 2004 年 开 始 , 于次年 1 月 底 前将备案的高 职高专教育专业及相关内容汇总整理后 , 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 专业 设 置情况表》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将 对 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 进行 汇总, 并向社会公布 , 以促进信息 交流 , 实现资源 共享 。

对新增设的《目录》外专业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 照 目前的代码序列顺序编制相应的专业代码 , 并在代码后用本省份简称 ( 如 “ 冀 ” 、 “ 鲁 ” ) 标出 , 供本省份使用。教育部将对上报的《目录》外专业进行统筹协调 , 每两年对《目录》进行一次更新。对于设置较普遍的《目录》外专业 , 根据举办情况给予正式专业代码并予以公布。

七、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 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 , 从本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实训等办学条件出发 , 特别应注意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 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 , 调整和设置专业。同时 , 应注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 保持教育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的 具体情况 , 依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 管理的《补充规定》或《实施 细则 》 , 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努力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 促进我国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 效益协调发展。

九、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 学院 , 也可供独 立 设置的成 人 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 育 机构参考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