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健全管理制度,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二 〇〇五年三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选修课、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制记分的折算办法: 90-100 分为优; 80-89 分为良; 70-79 分为中; 60-69 分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平时与期中成绩占该课程的比重为 30%-40% 。 实验单独设课的,一般作为一门考查课程考核,单独记载成绩。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教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体锻活动为基础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经本校卫生科复核,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部分项目免修。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时的考试(成绩评定与正常考核一样);成绩不合格者,重修。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不包括体育课、选修课)如达到或超过五门则不予补考,作退学处理。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计分记录在案,并著名“补考”字样。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著名“旷考”或“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考试作弊,按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并由学校同意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能擦拭年假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和实验报告,如有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视具体情况由各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确定是否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学生可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可免修:

  1、学生自学完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除外)的全部内容,有免修要求者,应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系提出申请。经系及任课教师初步审核并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拟定考试题目,进行考试。如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经系和任课教师签署正式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准予免修(批准后,此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实验、绘图等实践行教学环节占相当比重的课程,仅自学完理论内容,原则上不准免修。

升级与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课、考查课考核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直至及格并取得学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能有利其发挥,或者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优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生。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其学制法定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血液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许小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退学学生要求留校试读的暂行规定:

  一、试读对象
  凡平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今后决心吸取教训,努力学习,并愿按规定交纳费用者,可以申请试读。 因违纪受过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试读。

  二、申请手续
   •  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试读审批表”,并附上学生家长书面意见,经系主任同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  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在公布退学名单后两周内办完交费试读手续,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三、试读办法和规定
   •  试读生一律编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下一年纪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  试读生须参加学校、班级所组织的一切活动。试读生违纪应按学校规定及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  试读生在校试读期为二年。二年内,若有连续两个学期(经补考后)无不及格课程(不包括体育课、选修课),从下一年起可转为正式在册学生;若二年后未能转为正式学生的,则中止试读。
   •  试读生在校试读期间,因成绩几门不合格,违反校纪受处分的,一律终止试读。试读生中途退学或中止试读,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  一年级第一学期因无级可降,凡符合试读条件的,应予办理退学和试读手续,半年后随下一届同专业新生进行试读。
   •  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大学生待遇(如奖学金、困难补助等)。试读声的党团关系在试读期间暂不迁出学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优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二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机会,成绩合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离校后二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作一次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补考。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合格,可另选修一门课程。选修课程未达规定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历年如有经补考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给予重修机会,重修及格准予毕业,重修不及格,作结业处理。但在离校后二个月至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重修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